成都婚姻律师浅淡同居债务承担
随着时下“试婚”潮的兴起,同居现象逐渐被公众接受,可是,对于同居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是否有曾关注过?成都婚姻律师今天就为大家介绍这样一则案例:
【案情介绍】
林某和刘某经人介绍 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便住到了一起,还生育了一个儿子。他们对外宣称是夫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2009年1月10日,林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某借款15万元,用于生意经营和生活开销,林某向李某书写了借条,未约定利息。后经李某多次催还,林某归还李某借款6万元,其中4万元李某出具了收条给林某,另有2万元李某未出具收条给林某,林某至今欠李某本金9万元。
李某在多次向林某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列林某为第一被告,列刘某为第二被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3万元。
刘某认为,她与林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该笔债务也非以自己的名义向李某借取,此笔债务应为林某的个人债务,她不应对此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判决第一被告林某和第二被告刘某共同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9万元。利息不予支持。(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