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宋先生近来很烦恼:为规避楼市“限购令”,他以儿子的名义买了套商品房,却因种种原因无法办理贷款,开发商又不同意退房。5月4日上午,宋某来到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吴娜求助。
宋某家境殷实,名下已有两套商品房,仍想置业。今年1月13日,他和妻子看中了市中心一新开楼盘,为规避“限购令”,便以当时未满18周岁的儿子名义购买,并支付了全部房款的30%作为首付,共60万余元。
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双方约定于2011年2月22日前(儿子满18周岁)申请办理贷款手续,并按贷款方式付款;出卖人代理买受人办理贷款手续。
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变故发生了:宋某儿子户口所在地为浙江,按照2010年9月29日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规定,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照此规定,余款130多万元,只能支付现金。
宋某无力一次付清房款,便和开发商商量退房事宜,遭到了拒绝。
听完宋某的讲述后,吴律师也表了态:退房,有据可依。作为开发商,应该熟知购房、贷款等相关政策,却未事先提醒和告知购房者。此外,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定为买房人办理贷款手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可解除购房合同。(责任编辑:admin)